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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電腦:本公司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相關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9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聲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事實發生日:102/03/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仁寶電腦暨其關係企業(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鎧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本公司」) 於民國98年參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 私募股份案。依據當時本公司為私募股份案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簽訂之股東協議,大同公司應於本公司提出要求時,以相當於本公司參與私募股份時所支付之股款及所生利息之價格,承購本公司所有之華映公司私募股份。惟經本公司多次催告大同公司仍未履約,本公司爰依股東協議對大同公司提付仲裁。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委請律師對大同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仲裁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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