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視公司)為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方法更能符合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擬自民國一○二年度起將原採用定率遞減法提列折舊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改以直線法提列,此項會計估計變動,委託本會計師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將原採用及擬改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方法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折舊方法較原採用折舊方法為佳之具體事證等內容,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相關說明如下:一、台視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以前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因預計其經濟效益逐年遞減,故採定率遞減法提列折舊;自民國九十三年度起購入者則因評估其每年使用情形相同、產生之經濟效益亦大致相等,故採直線法提列折舊,並於會計政策中敘明相關折舊方法。二、台視公司考量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使用狀況及所屬產業特性,並參酌同業做法,預估其民國九十三年度以前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未來每年經濟效益及耗損將呈平均化發生,擬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將民國九十三年度以前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是項折舊方法變更較能反映設備經濟使用產生效益及設備消耗型態變動,且更符合收入及成本配合原則;另檢視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殘值及耐用年限,並依資產實際使用情形及其經濟實質估計其殘值及耐用年限。三、此折舊方法、殘值及耐用年限變更預計將使民國一○二年度稅後淨利減少約5,191仟元(按所得稅率17%設算);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六段規定,折舊方法、殘值及耐用年限改變係屬會計估計變動,不須計算累積影響數。 四、綜上所述,本會計師認為台視公司自民國一○二年度起將民國九十三年度以前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所稱原採用及擬改用折舊方法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折舊方法較原採用折舊方法為佳之具體事證,以及估計殘值及耐用年限之變動等內容,應屬合理,尚未發現有應作重大修正事項。9.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10.因應措施: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