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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車站招標案 郭瑤琪更二審仍判刑八年

自由時報/ 2013.03.2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收受廠商南仁湖集團兩萬美元賄款,一、二審判郭無罪,但更二審維持更一審判決結果,認定郭收受兩萬美元具對價關係,並非人情關係贈禮,昨依職務收賄罪重判郭八年、褫奪公權四年,本案還可上訴。

北檢起訴認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於九十五年間,指示將兩萬美元裝入茶葉罐,行賄郭瑤琪。郭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涉收賄對價不法。

北院和高等法院審理時,都認為郭瑤琪收受兩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行為,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未構成對價,判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為收錢與職務構成對價關係,依職務收賄罪改判她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追繳不法所得兩萬美元。更二審也認為,郭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具體指示台鐵局應在招標日截止前,召開該案的說明會等協助,實質上這也有助於南仁湖集團對投標與否做出決定,郭已構成職務行為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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