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起訴認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於九十五年間,指示將兩萬美元裝入茶葉罐,行賄郭瑤琪。郭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涉收賄對價不法。
北院和高等法院審理時,都認為郭瑤琪收受兩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行為,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未構成對價,判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為收錢與職務構成對價關係,依職務收賄罪改判她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追繳不法所得兩萬美元。更二審也認為,郭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具體指示台鐵局應在招標日截止前,召開該案的說明會等協助,實質上這也有助於南仁湖集團對投標與否做出決定,郭已構成職務行為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