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對於「司法官」用語提出甲、乙兩案。甲案(司法院版)規定,為配合法官法使用「法官」、「檢察官」用語,修正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者,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乙案(行政院版)指出,現行條文「司法官」用語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符,也與法官法規定不相牴觸,維持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有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無修正必要。
為維持審判獨立,修正草案增列各級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此外,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等。
草案中,對於「司法官」用語提出甲、乙兩案。甲案(司法院版)規定,為配合法官法使用「法官」、「檢察官」用語,修正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者,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乙案(行政院版)指出,現行條文「司法官」用語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符,也與法官法規定不相牴觸,維持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有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無修正必要。
為維持審判獨立,修正草案增列各級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此外,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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