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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 更二審仍判8年

NOWnews/ 2013.03.28 00: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被控收受廠商用茶葉罐夾帶的2萬美元賄款,更一審認為收款和行為有對價關係,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今天更二審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全案一、二審時認為,郭瑤琪收2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南仁湖集團也沒有參與投標,認定收款和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都判無罪;但檢方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和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今天更二審宣判仍為同樣的判決結果。

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郭瑤琪,民國95年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送的2萬美元。檢方認為,南仁湖集團為了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和商場租標案,託人送茶葉罐給郭瑤琪,裡面裝著2萬美元賄款,送到郭瑤琪在大安區的宿舍交給本人;之後,郭瑤琪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即對標案關切。

檢方指出,郭瑤琪收到2萬美元後,即指示機要秘書探詢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可否和李清波見面,也探詢南仁湖是否有投標機會,不過都被何煖軒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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