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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案 郭瑤琪更二審判8年

中央社/ 2013.03.2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收受廠商2萬美元賄款。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判刑郭8年、褫奪公權4年。

台北地檢署當初依貪污罪起訴郭瑤琪。檢方認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於民國95年間,指示他人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

法院一、二審時都認為,郭瑤琪縱收2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判她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

高院更二審今天仍判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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