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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刑法明定酒測值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3.03.28 00:00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8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為不能安全駕駛,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修法明確規範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將可有效避免駕駛人抗辯、鑽處罰漏洞。

目前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酒測值標準,「刑法」中並未明確定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因此許多酒駕者會辯稱自己仍可安全駕駛,規避刑罰。

為了明確規範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日後酒駕者將無法規避刑罰、鑽酒駕處罰漏洞。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原音)為了明確化,所以我們把酒測值直接定出來,到時候如果酒測值達到這個標準就予以處罰,就沒有抗辯餘地,讓刑罰構成要件更明確。』

修法也將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的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指出,酒測值0.25約是喝半瓶紅酒或是一又四分之三瓶啤酒,因此民眾吃薑母鴨或麻油雞時,除非搭配喝酒,否則酒測值不會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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