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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聯光通信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中央商情網/ 2013.03.27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7日公司名稱:聯光通信(4903)主  旨:補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言人:范盛堂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52.預計發行價格:暫訂每股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預計發行7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7,000,000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A.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未違反契約、義務、規則等事,員工個人考績VG(含)以上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既得35%股份。B.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未違反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員工個人考績VG(含)以上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既得35%股份。C.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有違反契約、義 務、規則等情事,員工個人考績VG(含)以上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既得30%股份。(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A.自給與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B.自給與日起算三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標準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C.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視為全數既得。D.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辦理領取股份,惟該應自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之,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期間內辦理領取者,即視為放棄領取權利。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被給與之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核准,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02年2月27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之平均收盤價約新台幣 11.17元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新台幣7,819仟元。依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對102、103、104、105年度分別為新台幣1,222仟元,4,203仟元,1,808仟元,586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102、103、104、105年度分別為每股盈餘影響各約為新台幣0.016元、0.055元、0.024元及0.00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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