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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亞董事會決議第五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3.03.26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6日公司名稱:新亞(2516)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五次買回庫藏股事宜。發言人:陳柏仲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0,439,96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03/27~102/05/2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17~12.86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1.8.7~101.9.12 第四次買回數量5,0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經102/3/26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者均得認購,其認購標準依員工之職級、薪等及年資等因素予以計算認購之股數,如為單一認股權人不得超過本次發行總數之15%或單一認股權人每次認購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而已滿三十年者,除按前項職等認購外,得增加認購。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款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1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因該公司之股本較大,故此次買回該公司股份對其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影響不大,故從其影響分析觀之,其價格區間之訂定尚屬合理。依本會計師之意見,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訂定亦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簡蒂暖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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