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申請拼湊。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未拼湊部份,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
承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增加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盈餘增資新股分派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
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盈餘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調整分派比率。
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申請拼湊。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未拼湊部份,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
承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增加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盈餘增資新股分派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
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盈餘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調整分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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