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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星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6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6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普通股400,000股,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後於各既得期限屆滿時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屆滿一年:50%屆滿二年:剩餘50%(2)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願離職或開除: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受領(認股)權予以收回並註銷及買回該員工被授予已 認購之限制型股票(買回之股價以每股新台幣二十元或買回當日公司收盤價孰 低訂定之) 併同該股票所配發之股利股息無償歸還公司註銷之。 2.退休、資遣: 已授予之限制型股票受領(認股)權利但未執行認購者,視為放棄全部 之受領(認股)權利。 已認購但未完成既得條件者依退休之日計算其已完成既得期間比例領回,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受領(認股)權予以收回並註銷及買回該員工被授予 已認購之限制型股票(買回之股價以每股新台幣二十元或買回當日公司收盤價 孰低訂定之) 併同 該股票所配發之股利股息無償歸還公司註銷之。 3.一般死亡: 員工因故一般死亡,自死亡之日比照退休方式由繼承人承受之。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限制型股票受領(認股) 權利,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受領(認股)權利。已認購但未完成既得條件 者須俟既得條件期滿日始得全數領回。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限制型股票受領(認股)權利,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受領(認股)權利。已認購但未完成既得條件者須俟既得 條件期滿日始得繼承人由繼承人全數領回。 5.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限制型股票受領(認股) 權利不變,惟其既得條件得加計其留職停薪總期間自動延長其既得 條件完成日。 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原具之權益不變。 7. 受領(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受領(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受領(認股)權利。 8.放棄受領(認股)權利之限制型股票受領(認股)權利處理方式:對於放棄 受領(認股)權利之限制型股票受領(認股)權利,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核訂;若被授予員工身分為經理人,應依薪酬委員會規定核可後呈送董事會核定。任一員工被授予之受領(認股)權累積數量,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02年3月1-18日加權平均成交價64元計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44元。以所訂既得期間二年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二年費用化總數約計17,600 千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期間二年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新台幣0.18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不得轉讓、不得質押、不得贈與及無異議請求收買權(2)本公司因受領(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亦需交付信託。若未達既得條件則按時程比例領回。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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