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第3次買回公司股份,提請審議。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第3次買回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1.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11,648,359元。4. 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2年3月27日起至102年 5月24日止。預計買回1,8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29%。5.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70元至11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 買回之方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600,000股以內。7.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1,514,000 股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1,514,000 股。9. 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01年11 月5 日至102年3 月14 日申報買回3,400 仟股,實際買回1,514仟股。未執行完畢原因:未執行完畢原因為買回期間成交量小,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並維護股東權益,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分批買回,故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29%,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四)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本次買回庫藏股將提報股東會買回及執行情形。(五)通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董事會聲明書(詳如附件)。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2年3月26日102年度第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8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5.2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6.2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及委託出席一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基寬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加計前二次庫藏股買回股份後,對公司財務結構之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尚無重大影響,每股淨值、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變動雖大,仍未影響其財務結構,而買回之淨現金流出,經評估其庫存現金、速動資產等,對公司應無產生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