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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騷擾 被害人應蒐證報警

立報/本報訊 2013.03.25 00:00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當遇到追求者過度追求,或恐怖情人跟蹤時,許多民眾不清楚如何求助。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表示,遇到各種跟蹤情況,民眾其實可以蒐證報警,同時也可以尋求專業團體的協助。受害者多為女性林美薰表示,跟蹤的受害者,絕大多是是女性。型態包括直接的監視如尾隨、沒有預警地忽然出現、以交通工具跟隨甚至阻擋、暗中跟監刺探、在被害人工作或生活的場所附近閒晃徘迴,或是埋伏看守。有的跟蹤者只會在遠處觀察,有的則會與被害人親友、同事等聊天,企圖得到被害人的訊息,或是藉此機會和被害人說話。跟蹤者會徒步或利用各種交通工具(腳踏車、機車、汽車等)尾隨被害人到任何地點,無預警的在被害人住家門口附近出現以及接近。另外,有些跟蹤者會長期監視被害人的車輛或住家附近,以掌握其生活作息。有些跟蹤者還會進一步跟蹤者會入侵被害人的家,留下字條或偷走被害人的個人物品(如通訊錄或相簿),或破壞辦害人車子,像是刺破輪胎、劃破油管、割花機車座椅墊、破壞大門、破壞庭院、損壞信箱、在圍牆上塗鴨或留下訊息、在門鎖孔灌三秒膠等。有的跟蹤者會在被害人的房子或車子上留下訊息,宣示愛意、敵意或恨意;有的甚至會破壞被害人新伴侶的財產,進行報復。另外,有的跟蹤者則採取科技方式進行騷擾,如不斷打電話、寄信、傳送電子郵件、簡訊、語音留言到被害人的手機或答錄機中,或是在網路上透過各種管道丟給被害人留言或訊息、留言紙條、影像資料(照片、短片、錄音或錄影),或送禮物給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困擾、壓力與安全威脅,或是意圖散播關於被害人的流言或是閒言閒語。更進一步,跟蹤者會透過電信網路科技、衛星定位等高科技系統進行騷擾與威脅。留住證據 申請保護令林美薰表示,當遇到被跟蹤的情況時,被害人第一個動作就是要蒐證。如果對方留言、用電子郵件等方式騷擾,必須把這些證據留下,兩人間如有對話,也要錄音保存。如果對方經常出現在生活範圍,可以拍照當作證據。另外,加害人如果破壞被害人的物品,也可把物品情況拍照存證。林美薰表示,被害人自己蒐證加上現在街頭巷尾都有監視器可供警方調閱,如此報警時,警方才能掌握更多證據,更可以依此向法院求求核發保護令。而在科技跟蹤部分,如果加害人在被害人的科技產品上裝置監控軟體,則已經觸犯妨害秘密罪,一樣可以用司法對加害人進行制裁。選擇有監視器的路線林美薰指出,如果加害人跟被害人產生拉扯,被害人一定要大聲呼救。如果感覺到任何不安全,立即改走有監視器的大馬路或街道,或週邊會裝設監視器的場所,像是便利商店、派出所、警察局、公家機關等,可以躲進派出所、店家求助。同時也要避免落單,請同事、同學、親友、家人陪同或接送上下班、上下學。另外,也要隨身攜帶防身器材,例如防身警報器、噴霧劑或口哨等。向專業團體求助許多跟蹤被害人因為擔心報警刺激加害人,因此不敢求助。林美薰強調,這樣的想法是將加害人當成一般人,但已經做出跟蹤行為的人已經不是一般人的行為模式,不能用一般人的方式去應對加害人。林美薰呼籲,如果遭遇跟蹤等情況,被害人一定要報警或是向專業團體求助,以免情況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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