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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揭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對本公司及子公司101年1月1日開帳資產負債表之影響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5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3/25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99.12.3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一)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2年3月25日。(二)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本公司依照主管機關規定,民國101年1月1日為IFRS轉換日,民國102年1月1日為IFRS開始採用日。(三)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本公司已按採用IFRSs計畫之計畫內容,按進度執行,除「完成編製IFRSs 2012年比較財務資訊」該工作項目尚在積極執行外,其他重要內容及影響彙總業已執行完畢。(四)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a.收入認列:轉換IFRS後,委託他人建屋預售之銷售房地損益,由完工百分比法調整為風險報酬移轉予買方(例如:過戶交屋)時,認列相關銷售房地損益。b.員工福利:累積未認列之退休金精算損益於轉換日則採用豁免一次認列至保留盈餘。現行我國會計準則並未對短期帶薪假作相關規定,於實際支出時認列費用。惟依IAS 19「員工福利」規定,應認列已累積未使用之帶薪假。c.投資性不動產:子公司供出租使用之不動產,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依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符合定義之投資性不動產應表達於「投資性不動產」。依IFRS 1給予首次採用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企業,得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轉換日之認定成本。d.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所發行轉換時以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依照 (95)基秘字第109號函之規定,判斷有權益要素,採用複合金融工具之規定處理,惟依IAS 32對於權益要素之定義,此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不具有權益要素,應採混合工具之規定處理。(五)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本公司及子公司首次適用IFRSs之財務影響總計調增淨值3,624,373仟元,其主要影響項目如下:a.收入認列:淨值減少512,843千元,惟該等差異將陸續於各在建房地完工移轉予買方時認列之。b.員工福利:淨值減少795,081仟元。c.投資性不動產:淨值增加4,948,363仟元。d.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淨值增加233,362仟元。(六)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方法,並敘明會計師複核意見內容:a.評價作業方式:除應計退休金負債依精算報告調整及投資性不動產以轉換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豁免項目依獨立估價師報告調整外,其餘係自行評估。b.會計師複核意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為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令規定發布重大訊息,編製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對首次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民國101年1月1日)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上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100年12月22日公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能因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本會計師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令規定,對第一段所述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編製之前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七)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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