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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荃:公告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5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3/252.公司名稱:瀚荃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瀚荃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民國102年6月8日   )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   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債權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四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   憑,且不得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   103.03%,實質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   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二、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賣回權行使期限:自102年04月30日起至102年06月08日止(券商收件截止日     前一個營業日06月07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二)賣回行使手續:茲因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賣回之債權人,請於最後受理     賣回日前一個營業日(102年06月07日)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      戶印鑑。     2.證券存摺,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三、本公司於102年6月17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額、補充保費利息所得及處理費)以匯   款或開立支票方式支付,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請務必於賣回申請書價金付款   方式勾選匯款並填寫正確銀行帳號。 四、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申請。 五、若對本通知書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574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   電話:(02)2718-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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