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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力積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中央商情網/ 2013.03.25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5日公司名稱:力積(3553)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言人:張榮輝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5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1,5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

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30 %

任職屆滿2年:35 %

任職屆滿3年:35 %(二)如未能達到上述要求,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一般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5)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5.員工之資格條件:(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2)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核准,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1,500,000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既得期間滿一年、滿二年、滿三年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4,954仟元、7,372仟元、2,949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02年3月22日收盤價16.85元為基礎)。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分別為EPS0.23、0.11、0.04(依目前已發行股份64,132,844股計算加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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