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家住新北市中和區的蔡姓男子主張,家門前的土地,數十年來供私人擺攤及停放汽機車用,不是公眾通行使用的既成道路。
蔡男說,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00年間以這塊土地編定12米計畫道路為由,通知他將鋪設柏油,他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不得在此鋪設柏油。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主張,這塊土地早在62年間因中和區都市計畫的變更,而劃設為12米計畫道路的範圍,蔡男的請求有違公共利益。
法院一審判蔡男勝訴,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這塊土地有攤商擺攤並停放車輛,難認有供公眾通行的事實,且土地位於蔡男家大門正前方,是他出入通行必經之處,土地未經政府徵收,蔡男仍是土地共有人之一,駁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上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