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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女被控性侵 爛醉證明清白

自由時報/ 2013.03.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李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載女友人回家,卻遭指控性侵,兩名友人指證,他當時醉癱了,根本無力犯案,士林地檢署調查後,性侵部分不起訴,但認定李某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予以緩起訴,須繳交1萬元公益金。

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11月與幾名朋友及女性友人小薇(化名),在台北市某夜店聚會、喝酒直到凌晨,李某不勝酒力,還硬要護送小薇回家,兩人最後回到李某的北投住處過夜。

隔天小薇起床,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懷疑酒後被李某趁機性侵,雙方找朋友出來斡旋,卻和解不成,1個月後小薇告上警局。

李某到案供稱,自己糊裡糊塗到家,根本無力性侵同床共眠的小薇,還搬出許姓、朱姓友人作證,證明自己當時已醉得站都站不住,無力犯案,加上小薇身上無傷痕,也沒有被性侵的積極證據,性侵部分被檢方不起訴。

李某逃過性侵指控,但檢察官依李某兩友人及小薇證詞,認定李某酒後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的程度,追究觸犯公共危險罪刑責,李某坦承酒駕,願意繳交1萬元公益金給國庫,換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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