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11月與幾名朋友及女性友人小薇(化名),在台北市某夜店聚會、喝酒直到凌晨,李某不勝酒力,還硬要護送小薇回家,兩人最後回到李某的北投住處過夜。
隔天小薇起床,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懷疑酒後被李某趁機性侵,雙方找朋友出來斡旋,卻和解不成,1個月後小薇告上警局。
李某到案供稱,自己糊裡糊塗到家,根本無力性侵同床共眠的小薇,還搬出許姓、朱姓友人作證,證明自己當時已醉得站都站不住,無力犯案,加上小薇身上無傷痕,也沒有被性侵的積極證據,性侵部分被檢方不起訴。
李某逃過性侵指控,但檢察官依李某兩友人及小薇證詞,認定李某酒後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的程度,追究觸犯公共危險罪刑責,李某坦承酒駕,願意繳交1萬元公益金給國庫,換取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