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小孩…未盡母職敗訴
現年53歲婦人指出,民國72年離婚時曾努力賺錢,清償其父及小孩父親債務,偶爾也會探視小孩或帶著上班,如今體弱多病,患有狹心症、氣喘及精神障礙,又沒有工作收入,名下更無財產,平日僅靠善心人士提供泡麵、米食等過活,請求30多歲兒子按月給付8000元生活費。
其子則說,小時候媽媽每隔2、3個月探望他,曾多次帶他到酒店、賭場,慫恿他喝烈酒,賺取客人小費,對就讀國小的他,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傷害外,媽媽甚至以父親名義四處借款,其父並因無法忍受她抽菸、喝酒及打麻將的習慣才分手。
又說,他由姑姑一手帶大,如今姑姑60歲,經濟上需要照顧,加上其妻罹患癌症,及2歲女兒需要扶養,實在沒有能力再供養其母。
承辦法官指出,婦人離婚時,其子剛滿2歲,嗷嗷待哺,她卻未善盡身為人母職責,小孩長期由姑姑照顧扶養,與陳婦間少有聯繫,長此以往,縱母子至親,亦形同陌路,婦人聲請扶養費,顯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