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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冠華科技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3.03.21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1日公司名稱:冠華科技(8077)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發言人:葉志德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股東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胡定華: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股東李景雲: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之配偶、股東李執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長暨總經理、股東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人(與本公司董事長同一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46,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私募辦理發行普通股不超過柒仟萬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3月21日為定價日,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做為參考價格:(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經依上述基準計算結果所得之參考價格為新台幣1.99元,惟考量目前公司產品及營運狀況,本次發行價格訂定每股5元。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負債、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若進行公開發行作業有困難,或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募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授權董事會得以私募方式辦理普通股發行作業。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2/03/21。11.參考價格:新台幣1.99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5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發行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新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8條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依相關規定,應先取具主管機關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以私募方式增資後,可提升公司淨值,改善財務結構。(2)持股比例變更後,董監事席次維持不變,與兆邦上下游合作,可增加產能利用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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