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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職場性騷 無須同事作證

立報/本報訊 2013.03.21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台灣的事業單位中有高達9成5以上之比例屬於中小企業,而受僱員工人數僅1人的事業單位也不少。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如果員工遭遇性騷擾,即使沒有同事作證,仍可以用錄音錄影方式舉發性騷擾。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召開第48次會議,審議案件中發現有受僱員工人數僅1人的事業單位員工反映遭雇主職場性騷擾案件,該案雇主否認員工在職期間有反映拒絕性騷擾情事。雇主未以身作則進行防治卻企圖掩蓋性騷擾事實,已對員工造成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及侵犯員工人格尊嚴,經北市府裁定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處以新台幣10萬元整罰鍰。另外,在審議案件中也發現有員工向公司反映職場性騷擾後,隨即遭到雇主要求離職,經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裁定處以新台幣1萬元整罰鍰。北市府勞動局局長陳業鑫指出,台灣有高達9成5以上的事業單位屬於中小企業,其中受僱員工人數只有1人的事業單位也不在少數。對任職微型企業的受僱者而言,在職場性騷擾事件中,雇主就是性騷擾的行為人,受僱者往往礙於沒有第三人在場而無法做證,導致內心備受煎熬。陳業鑫提醒受僱者,舉證資料除了人證以外,還有書面資料與錄音、錄影等型態。如果錄音、錄影的人是參與談話的人或為錄影內容的人,且錄音或錄影動機並非出於不法,錄音帶或錄影帶都可作為證據採用。陳業鑫表示,民眾如果對性別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制想了解更多,可撥打1999轉7023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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