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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光鼎電子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中央商情網/ 2013.03.21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1日公司名稱:光鼎電子(6226)主  旨: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發言人:黃政文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擇定特定人。目前應募人具內部人身份名單暫定如下︰姓名 與本公司之關係 選擇方式及目的馬景鵬 董事長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馬景新 董事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孫根明 董事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魏為韓 監察人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侯廷俊 董事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傅佩文 董事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紀明義 獨立董事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李錫庠 總經理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黃政文 財會部主管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楊博宇 副總經理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林惠作 研發主管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吳銀漢 營運主管

考量其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較為了解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2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私募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00,000元。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五為訂定依據。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價格,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價格,二者計算較高者之八成五,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辦理私募時市場狀況決定之。惟實際發行價格依法令規定計算,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五為訂價原則。2.本次發行之私募特別股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出,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3.若日後發生私募特別股每股實際發行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時,其差額將減少股東權益(即列入累積虧損) ,未來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A.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提高自有資本率。B.效益:本次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所募得資金新台幣200,000,000元,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每年約可節省利息支出6,000,000元,可改善財務結構,節省利息費用。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衡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為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爰依公司法及證交法等規定辦理。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11.參考價格:待決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決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情事外,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轉換成上市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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