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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冠華科技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或可轉換公司債

中央商情網/ 2013.03.21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1日公司名稱:冠華科技(8077)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或可轉換公司債。發言人:葉志德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可轉換公司債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將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相關規定辦理,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辦理發行普通股不超過柒仟萬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額度內辦理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資金募集作業。5.得私募額度:私募辦理發行普通股不超過柒仟萬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額度內辦理私募可轉換公司債。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計算價格較高者定為參考價格,擬於不低於參考或理論價格之80%內,授權董事會視當時資本市場狀況或公司實際營運需要決定之。私募發行價格或轉換價格不低於參考或理論價格之80%,係因證交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為獲應募人認同,故本公司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有關現金增資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之發行價格不低於時價八成之規定。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負債、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若進行公開發行作業有困難,或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募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授權董事會得以私募方式辦理普通股發行作業或可轉換公司債資金募集作業。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有關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之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法令修訂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二、為因應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改善財務結構,擬於普通股不超過柒仟萬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況或實際需要,以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擇一辦理;或於不超過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額度內辦理可轉換公司債資金募集作業,並由董事會視資本市場狀況或公司實際營運需要,以公開發行或私募兩種方式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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