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3/212.公司名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11.12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5560號令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14日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增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條件,因本案委託契約簽訂日期係在法規修定之前,有關本案得否繼續進行標售,本行已於102年3月18日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