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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9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3/192.公司名稱: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部份條文內容,修訂前後條文如下:修訂前: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得考量個別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員工得認 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不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修訂後: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得考量個別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員工得認 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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