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從頭,近在3月17日,「明鏡周刊」網路版報導,德國鐵路公司(Deutsche Bahn)計畫未來運用熟客個人資料,從中獲利,連帶國鐵會員卡與鐵路優惠點數的新擬合約裡,文字也有相應修改。
幾小時內,網站迅即轉載,媒體續有報導,當局將調查是否違法,此外又見維權網站提供信件範本供人下載,可依法要求,這般濫用個資作為必須立即撤銷回復。德國鐵路公司立馬新聞稿上網救火,言明絕無個資販賣,只為服務顧客,貼身設計購物好康報。引來批評,誰說你賣資料來著,是說你不該如此以顧客個資牟自身贏利啊。
所謂違法依法,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在歐盟,數不清的「內政」都有歐盟規範如影隨形,此處正是眼前最熱鬧滾滾的議題: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草案,尤其是其中的「被遺忘權」:個資得以不被儲存,而人,可以被遺忘。
Recht auf Vergessenwerden、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忘れられる権利,中文無彼累贅文法可據造詞,譯成「被遺忘權」,很難聽出其中真義,便是相忘江湖、何如相忘於雲端!
依我國個資法,當事人就其個資行使權利包括「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請求刪除」。問題來了,歐美爭議即謂,網路傳播易放難收,早不知轉貼哪去了,只在虛擬中,雲深不知處,怎麼刪?
不過話說回來,規範也有做為救濟、主張與提升的功能,更何況歐盟與歐洲議會議員也都挑明了講,項莊舞劍,磨刀霍霍,就是想救黎民於姓F、姓A、姓Y等人之手。這些數位巨人眼中,個資乃是鈔票的另類形式。
此番修法費時多年,5月起將進入歐盟理事會、執委會與議會「三方對話」階段,此所以歐洲議會議員修正意見已羅列數千條,遊說勢力於焉席捲如潮,尤其美國企業政府更是無不關注使力。
但歐美差異不只在數位經濟,美國眼中,個資屬私有與企業「部門」(sector),非屬政府「部門」該管,歐洲認為個資人權與資訊自由可以求得不受大企業宰制的新平衡,這是更基本深層的思考點。
我們呢?(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