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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社會處主動提供身障證明換發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3.16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自101年7月11日實施,對於以往民眾僅單純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而自身權益相關的福利完全不瞭解的情形,改為由需求評估人員主動瞭解民眾生活狀況,並告知或提供相關福利服務,使得民眾在申請福利服務不再是無所適從,亦能獲得更適切的服務。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之規定,民眾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及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後,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民眾可至指定身心障礙鑑定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報告於完成後十日內由鑑定機構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其作業時間為十五個工作天;對於不符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因此,整個鑑定時間從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後約40天大致可完成身障證明之核製。另外為減少民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時間,縣政府積極與本縣5家鑑定醫院合作併同辦理,於固定時段在該鑑定醫院駐點服務,縮短核發證明之作業期程。而針對特殊案件急需核發證明者亦優先協助處理,以減少民眾因為等待證明核發而影響相關權益之情形發生。屏東縣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實施以來,持續與各階段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相關單位建立無縫服務,加強本縣鄉(鎮、市)公所對福利項目之瞭解,可於第一線窗口給予民眾最適切的福利資訊。需求評估員也經由需求評估訪談蒐集許多身心障礙者對於福利資源之建議及改善,身障者經由訪談、得知服務、選擇服務至取得服務,需求評估員主動連結轉介,使得資源做有效的運用,期望為身障者與其家庭打造個別化、貼心、完善的服務品質。

 屏東縣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表示,由於身心障礙者均需要辦理重新鑑定(到期前3個月內即可申請),未能在有效期限完成者,恐會影響權益,因此縣政府於身障者手冊到期60日前,均會提醒各鄉鎮市公所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為免因此逾期,社會處呼籲若民眾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有相關問題,請洽詢08-7320415分機5368~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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