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的法案是由外交委員會主席孟南德茲及軍事委員會共和黨籍首席議員殷霍夫共同提出;眾議院的法案,則是由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及外交委員會民主黨首席議員殷格斯所提出。
這兩項法案明文要求美國國務卿應該針對台灣參與ICAO的議題作出下列努力:
首先,美國行政部門應該在三年一度的ICAO大會中提出計畫,支持台灣在本年九月於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ICAO大會,以及之後的相關會議、活動及機制等,取得觀察員的身分。
其次,美國國務卿應該訓令美國駐ICAO代表團為台灣正式提出成為觀察員的要求,包括在三年一度的ICAO大會,以及之後的相關會議、活動與機制,並積極促請ICAO會員國支持台灣成為觀察員。
這是美國國會第一次針對台灣成為ICAO觀察員,提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而非不具拘束力的決議案。由於提議人是參眾兩院的外交委員會主席,外交人士對通過的機率感到樂觀。
在上一屆會期中,參眾兩院也曾就支持台灣參與ICAO成為觀察員一事,通過孟南德茲所提出的參院第十七號共同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