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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婦幼警察隊提醒您-「家庭暴力-保護令,保護您」

大成報/ 2013.03.15 00:00
【大成報記者黃俞珍/台北報導】婦幼隊為提升民眾自我保護認知,針對近日社會矚目之婦幼議題,提供法律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以增進民眾對此議題之認識,達到預防犯罪之目標。

102年3月2日報載台北市一名越南籍婦人遭丈夫酒後至工作場所言語騷擾,以致被害人不堪其擾、無法正常工作,故於3月1日下午13時左右至派出所報案,並請求代為聲請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於下午15時許離開派出所返家,然而當天下午15時35分,派出所接獲通報有人受傷,趕至現場發現該名女子遭丈夫砍傷,立即送往萬芳醫院救治,而警方當場逮捕該名女子之丈夫。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對家庭暴力之定義: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並非一時,而是循環發生,當發生第一次家庭暴力時,加害人沒有受到阻止或懲罰,便容易引發下一次的暴力循環,並且每次循環之時間間距縮短,虐待暴力期的出現增長。長期下來,形成虐待暴力期之無限延續,暴力反而變成常態、正當、例行之行為。

遭受家庭暴力之因應之道:

(一)遭受暴力的當下,建議應先採取低姿態,勿再以激烈言語或行為刺激施暴者,並盡量放鬆相對人戒心,使施暴者撫平情緒,再伺機逃離現場求救。

(二)若有受傷,應盡快至醫院驗傷就醫,開立驗傷診斷書,並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13婦幼保護專線,警方及社工人員會立即處理並提供適當保護。

(三)可逕向法院或由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分為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得逕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四)當聲請保護令後,若持續受到相對人之騷擾,應立即報警或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尋求救援、安全護送或緊急安置,並建議避免與相對人有直接衝突,最好先與其他親人同住或暫時搬離原住所,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而相對人仍實施保護令禁止之行為,則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提起「違反保護令」之告訴。

更多自我保護知識,歡迎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網站(http://wpd.tcpd.gov.tw/)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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