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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電子: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六、代號81126)賣回權行使作業。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5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3/152.公司名稱: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無。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國內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六)於102年07月26日發行屆滿兩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兩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向交易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第三個營業日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二)本公司將於102年06月26日前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為:自102年06月27日起至102年07月26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請於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向交易證券商申請即102年07月25日前)。(四)本公司訂102年07月26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五)債券賣回手續: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註明賣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檢附證券存摺,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六)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賣回基準日後第三個營業日(102年7月31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自賣回價金中直接扣除。(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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