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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代子公司太子實業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公告申報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5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3/1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太子實業(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000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05.計息方式: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平均利率並按月計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予以調整。6.還款之:(1)條件: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年為期限,並可分期收回。(2)日期:同上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6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6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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