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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行政救濟 金管會:尊重

中央商情網/ 2013.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5日電)媒體報導,兆豐金(2886)因台企銀案,投資受限提出行政救濟,金管會今天發新聞稿指出,金融機構對於行政處分可提出行政救濟,金管會尊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0月,針對兆豐金未能依照期限內處分台企銀股權事宜,也未能在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的後續計畫,除了糾正之外,還禁止申請投資案6個月。

金管會當時表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在民國94年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台灣中小企銀26%股權,最後只買13.44%的股權,但兆豐金後續沒有將台企銀納入子公司的計畫,金管會原本要求,去年 6月台企銀股東會選舉董監事前,必須處分完畢。

金管會當時指出,兆豐金13.44%股權並無任何處分,金管會予以糾正,並且停止兆豐金申請投資 6個月,包含代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申請的投資,例如代創投子公司到大陸設立創投、租賃公司等。

媒體今天報導,首度有金融機構跟金管會對簿公堂,主要是兆豐金因併購台企銀案,去年遭金管會開罰單處分,兆豐金不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兆豐銀多達6處海外據點申請案也因此被卡住。據了解,行政院訴願結果將在4月底出爐。

金管會表示,對於兆豐金未依規定完成處分台企銀股份,受到限制投資6個月的處分,不論是公營或者民營機構,監理標準一致,並沒有差別待遇;金融機構若沒有併購的意願,應該依銀行法、金控法等在期限內處理所買的股票。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對金管會的行政處分,依法可以提出行政救濟,金管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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