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55歲蕭姓司機去年4月28日晚間8時許,跑台中到新竹線,晚上客車返回台中總站,蕭某進行車內清潔工作,在車上發現一個塑膠袋內有牛皮紙袋包裝的「傳統詩研究入門」(市價200餘元)新書一本,涉嫌丟棄在不明垃圾桶,無法尋回、已經滅失。
本案原告回家發現遺失,當晚即打電話致新竹站詢問李姓站長,李姓站長當場撥電話給蕭某詢問,有無看到客人遺留一本書,蕭某當時回答有,但以為是客人不要,就丟到垃圾桶。
可是此案原告堅持提告,懷疑是蕭某侵占遺失物,故意不交出來,該書有原作者簽名,他非常珍惜,且是一本新書,怎會當垃圾丟了?令人匪夷所思。
檢察官表示,並沒有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侵占該遺失物,但是從客觀證據確實原告有遺留該書在車上,且被告自承有將一本書丟垃圾桶,被告所犯是毀損罪嫌,並非侵占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