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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後年申報適用

自由時報/ 2013.03.15 00:00
高所得家庭受惠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張舒婷、邱燕玲/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除了薪資所得外,新增各類非薪資所得也可分開計稅,將可減輕夫妻租稅負擔,預計明年開始實施,後年五月報稅首度適用,粗估一年稅收損失約一六五億元,且主要是高所得家庭受惠。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方式,繳稅比單身或沒有婚姻關係者多,被視為「懲罰婚姻條款」,去年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財政部只好提出修法,增訂包含薪資、非薪資各類所得,夫妻可分開計算稅額,以免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容易適用到較高稅率,但夫妻仍須共同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但非薪資所得要合併計稅,由於綜所稅採累進稅率,合併計稅後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負較重。不過,去年一月大法官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相關規定增加夫妻稅負,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二年時失效。

為此,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除了分居夫妻可各自申報綜所稅及計算稅額外,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均可分開計稅,未來夫妻報稅將有三種計稅方式: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稅;二、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所得合併計稅;三、夫妻各類所得均分開計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收入相差較懸殊的夫妻,還是合併計稅較有利;收入差距較小的夫妻,可採分開計稅。舉例而言,夫薪資所得二○○萬元、其餘所得一五○萬元;妻薪資所得一五○萬元、其餘所得九十萬元;兩名未成年子女無所得,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若各類所得合併計稅方式,應納稅額一一八.九四萬元;若薪資所得分開計稅,稅額八十二.○一萬元;若各類所得分開計稅,稅額七十九.○一萬元,因此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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