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中國配偶來台居留取得我國身分證的時間為八年,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年限由八年縮短為六年,現今行政院又通過縮短為四年,這起修正案正在立法院審查。
依現行規定,中國配偶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可申請來台依親,居留證效期一年,屆滿可申請延期,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二年六月,若符合依親居留在台滿四年,每年在台天數超過一八三天,便可申請長期居留,滿六年即可申請我國身分證。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國配偶沒取得台灣身分證前,僅開放一等親(父母、子女)每年來台兩次,每次三個月。取得身分證可開放二等親及姻親來台,每年三次,其在中國的子女,包含前婚生子女,未滿十四歲也可依親來台,滿六年也可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