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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 5/1實施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3.03.14 00:00
近年來,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為了促進公平合理的成屋買賣契約內容,內政部在2012年10月29日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將在5月1日實施,做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違反規定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銘正今天(14日)表示,過去成屋買賣契約沒有拘束力,未來有法源依據後,業者得依內政部公告規定,在預擬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可依消保法第58條開罰;逾期不改善,可處6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公布的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天、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的處理方式、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的約定、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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