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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宏新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簡稱:華宏一,代碼:82401) 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4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3/142.公司名稱: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華宏一」將於102年5月14日發行屆滿三年,依「華宏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八條規定,辦理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債權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102年4月15日起至102年5月14日止),依債券賣回手  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檔案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一經送達,即不得  撤銷),要求以債券面額之 104.5678% 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2)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欲行使賣回權之債券持有人,得  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2年4月15日)之前一營業日(102年4月12日)起,至屆滿日  (102年5月14日)之前一營業日(102年5月13日)止,檢附下列檔案至債券持有人存放  本轉換債之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回: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洽往來證券商提供)  (二)證券存摺  (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註:上項所列檔案如有變更,以主管機關及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證券商所規  定為準。 3)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訂為102年5月14日。為辦理本次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102年4  月2日起至102年4月6日止停止辦理「華宏一」過戶登記,以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  書」予債券持有人;若本轉換債之原持有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已將所持有之「華宏  一」轉換或出售,恕無法行使賣回權,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華宏一  」轉換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4)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後,應於債券賣回基準日(102年5月14日)之五個營業日內,  即102年5月21日(含)前,扣除稅款及郵匯費後,以匯款或普通掛號郵寄支票方式支  付價金予各申請人。 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分機6301~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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