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改信用交易資格審查時間點 將其一致化
證交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每季財務報告申報期限新規定,因此修正上市公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審核時程。
恢復信用交易部分,證交所修正為,年報與季報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 5 個營業日,審核上市公司近期財報之每股淨值,若恢復至票面(10元)以上,即在公告次一個營業日恢復信用交易;暫停信用交易時間也與此相同,在年度與每季財報公布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第 5 個營業日,審核上市公司近期財報,其淨值低於票面以下,即在公告日次一營業日暫停信用交易。
舉例而言,上市公司今年申報年報期限截止日適逢周日,因此順延至 4 月 1 日,證交所將在截止日後之第 5 個營業日,也就是 4 月10日進行審核,若有恢復信用交易條件之公司,則自 4 月11日起即予恢復,若有暫停信用交易條件之公司,同樣在 4 月11日起暫停。
另外,證交所也修正,過去上市公司第 3 季財報,若淨值回到票面以上,則可自行向證交所申請恢復信用交易,證交所則將其修正為,全面審核第 3 季財報淨值,只要回復至票面以上,即可自動恢復信用交易,同理,第 3 季財報低於票面以下,即自動暫停信用交易。
證交所指出,前述修正除新增第 3 季財報審查外,並將暫停及恢復信用交易之審查時點趨於一致,除可即時反應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較具時效性,且對投資人權益可更具保障,修正後規定也較簡單,投資人可更容易了解。
證交所也強調,對於暫停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僅為暫停新增融資融券交易,對於已持有該股票之融資、融券投資人,了結交易並不受限制,仍可持有至期限屆滿。
過去恢復信用交易資格審查時間是在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之第 5 個營業日審核年報,第 5 個月之第 5 個營業日審核第 1 季財報,半年報則是在終了後第 3 個月之第 5 個營業日審核;暫停信用交易部分,過去是在年度終了後第 5 個月之第 5 個營業日,審核上市公司年報與第 1 季財報,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則暫停該股票信用交易資格,半年度終了後第 3 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半年報,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則暫停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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