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4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13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東現金股利為新臺幣40,800,000元(即每股配發新臺幣0.4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為新臺幣2,227,437元,董監事酬勞為新臺幣1,559,206元。(2)股東現金股利分配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