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述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
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者,將依下列時
程及獲配股數之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 得 期 間
獲 配 比 例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3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30%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
40%(2)發行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惟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
配息本公司將無償給予員工。(4)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則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股數(四捨五入取仟股整
數),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遵守
本辦法相關規範之前提下,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 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 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3,700仟元(以102年 3月1日收盤價新台幣43.7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2年~105年費用化金額 分別約為新台幣3,823仟元、23,524仟元、11,398仟元及4,955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發行股數118,147,611股,暫估102年~105年對公司每股盈餘 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3元、0.2元、0.1元及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依信託約定,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無異議請求收買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本辦法另有規範者,則從其規範。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表決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受領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之人之代理授權辦理交付信託事宜時,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應由本公司
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