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經勞委會核定的37種職務,如保全、系統工程師等,可與雇主合理協商工時,但由於部分事業單位濫用「責任制」的名義,要求勞工超時工作且未給付延時工資,引發各界關切。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13日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報告業務概況時表示,勞委會將儘速提出勞基法第84條之1修正草案,希望進一步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
勞委會表示,基於部分行業有其特殊工時的需求,勞基法第84條之1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女性夜間工作及國定假日休假等相關規定必須回歸勞基法。至於例假,則以「2週內2天」的方式排定。
在勞工工時部分,勞委會也將在考量勞工健康及福祉並兼顧事業單位營運的前提下,明訂時數上限。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委黃維琛說:『(原音)至於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正常工時的部分,朝向說在這個法條裡面修正,明定他的上限,做合理的規範。』
另外,過去只要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勞雇雙方可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未來也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