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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出售不良債權 須符合三種特例

自由時報/ 2013.03.1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表示,基於國內不良債權金額已大幅下降,加上過去常傳出不當討債催收行徑,因此,未來除非逾放比超過3%或聯貸授信案件等特殊情況,否則,銀行不得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

對於銀行出售不良債權之規定,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經與相關業者研商後,決定修訂為「原則自行催收,特例允許出售」,也就是銀行若要出售不良債權,只有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否則,必須由銀行人員自行辦理催收債務。金管會提出三種特例情況,分別為第一,銀行最近一年的平均逾放比高於3%;第二,聯貸授信案件;第三,海外分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境外授信案件。就這三項條件來看,由於國銀逾放比全數都低於3%,另外兩項條件適用對象都屬於企業戶,換言之,以後包括信用貸款卡債或房貸等個人貸款,將不會再遭到惡意騷擾或暴力等不當討債行徑。

邱淑貞表示,國銀平均逾放比,去年底僅0.4%,同期間,出售不良債權金額也大幅降低,從2002年的2449億元降至去年的298億元。由於國銀資產品質已獲得大幅改善,為兼顧保障債務人權益不受侵害及金融市場發展,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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