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銀行出售不良債權之規定,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經與相關業者研商後,決定修訂為「原則自行催收,特例允許出售」,也就是銀行若要出售不良債權,只有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否則,必須由銀行人員自行辦理催收債務。金管會提出三種特例情況,分別為第一,銀行最近一年的平均逾放比高於3%;第二,聯貸授信案件;第三,海外分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境外授信案件。就這三項條件來看,由於國銀逾放比全數都低於3%,另外兩項條件適用對象都屬於企業戶,換言之,以後包括信用貸款卡債或房貸等個人貸款,將不會再遭到惡意騷擾或暴力等不當討債行徑。
邱淑貞表示,國銀平均逾放比,去年底僅0.4%,同期間,出售不良債權金額也大幅降低,從2002年的2449億元降至去年的298億元。由於國銀資產品質已獲得大幅改善,為兼顧保障債務人權益不受侵害及金融市場發展,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