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市場狀況一次或分次發行,發行方式選擇以國內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國內
私募普通公司債等方式(擇一或二者以上搭配)以籌措資金。(2)本債券之資金運用途、預計資金運用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資金之運用可健全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
能,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3)發行公司債有關募集金額、發行利率、付息方式、發行保證人及其他相關條
件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視市場情況及實際需要全權處理之。(4)本債券之資金運用計劃項目、預計完成日期、計劃項目所需資金總額、預計
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
客觀環境變化而需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5)私募普通公司債應募人選擇方式: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之六
條規定之特定人為限。(6)發行之國內有擔保普通公司債於申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核准募集並發行後,授權董事長於符合相關法令之前提下,得向中華民國
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