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過去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品質不佳、逾放比率高,為提高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效率,所以於89年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時,由立法院提出第15條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機制。
不過,經由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資產品質、積極打銷呆帳及實施差異化管理措施,本國銀行平均逾放比率自2002年4月底之11.76%,降至2012年12月底之0.40%,同期間出售不良債權金額亦隨之下降,由2002年度2449億元,下降至2012年度298億元。
另信合社、信用卡機構及外國銀行截至2012年12月底的逾放比率也分別降為0.27%、0.05%及0.01%。金融機構資產品質及整體財務健全性已顯著獲得改善。
由於國內不良債權金額已大幅下降,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經與相關業者研商後,決定修訂為「原則自行催收,特例允許出售」,也就是銀行若要出售不良債權,只有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金管會設下3種特例情況,分別為一、銀行最近1年的平均逾放比高於3%;二、聯貸授信案件;三、海外分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OBU)之境外授信案件。否則,必須由銀行自己辦理催收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