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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碩電子:更正11/30公告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申報事項之還款條件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2/03/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蘇州泰碩電子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28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283(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843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3713(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料資金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3609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196445.計息方式:按年利率2%6.還款之:(1)條件:借款期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就美金200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在期限內清償。(2)日期:2013/12/3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371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1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新台幣58,430仟元,係以資金貸與原幣金額美金200萬元,乘上2012年10月30日台灣銀行即期買進賣出平均匯率29.215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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