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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華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對特定人進行私募。目前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之名單暫訂為: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華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部份董事與本公司部份董事相同仲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部份董事與本公司部份董事相同欣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崇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具一等親關係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其他尚未洽定之特定人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預計私募股數不超過一千萬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依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分五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 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含)為訂定私募 價格之依據,目前暫定私募價格為每股21.44元(本次董事會開會前1個營 業日之收盤價26.8x0.8),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 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三. 上開價格訂定之依據,均係遵照「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相關規定,故其價格之訂定係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五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增加投資內容。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資金,可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以達到快速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之目的,為了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授權董事會得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故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確有其必要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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