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13名被害人控訴,在慶豐銀行台南分行開設保險箱後,遭趙姓經辦人盜取保險箱內的珠寶等物品,雖然趙男刑事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銀行應負責,請求銀行與趙男連帶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認定,認為趙男在刑事部分雖獲不起訴,但他確實利用職務之便竊取他人財物,判銀行與他連帶賠償其中8名被害人共199萬多元,但不須賠償懲罰性賠償金,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13名被害人控訴,在慶豐銀行台南分行開設保險箱後,遭趙姓經辦人盜取保險箱內的珠寶等物品,雖然趙男刑事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銀行應負責,請求銀行與趙男連帶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認定,認為趙男在刑事部分雖獲不起訴,但他確實利用職務之便竊取他人財物,判銀行與他連帶賠償其中8名被害人共199萬多元,但不須賠償懲罰性賠償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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