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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控溫致貨物損 航空公司判賠

中央社/ 2013.03.1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某航空公司為一家製藥公司運送膠囊殼時未控溫,使膠囊殼變形,無法使用,保險公司賠償製藥公司後,向航空公司求償獲賠。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某航空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間為一家製藥公司自美國舊金山運送進口一批膠囊殼,航空公司被控明知貨物「對熱敏感,須冷藏保存在攝氏15度至25度」,卻讓貨物在等待裝機前,貨箱內溫度高達攝氏60至70度,導致膠囊殼嚴重變形、結塊而無法使用,全數銷毀。

膠囊殼的保險公司賠償製藥公司新台幣104萬多元後,提起訴訟向航空公司求償。

根據判決書,航空公司於法院審理時主張,貨物是依一般標準流程存放於倉庫,未有管理人員出具溫度異常報告,且貨箱內部溫度不是他們責任範圍。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航空公司簽發的主提單記載「貨物必須全程冷藏保存在攝氏15度至25度」,負有控溫義務。

法院依貨箱內溫濕度紀錄器紀錄、製藥公司收貨後存放貨物的倉庫溫度紀錄等,認定航空公司運送時未妥善保存貨物,判賠償保險公司104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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