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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攤丟給父母收 性侵和解 照判重刑

自由時報/ 2013.03.1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羅姓男子和多名友人到KTV唱歌、飲酒,轉赴友人處續攤,趁酒意性侵女性友人,事後羅男的父母與被害人以40萬元和解,但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羅男的和解金都由父母支付,他對自己所犯過錯採取消極被動及漠不關心的心態,更未向被害人道歉,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判決書指出,羅男在去年1月間,和多名友人到新竹市某KTV唱歌、飲酒,之後大夥兒又到苗栗縣1名張姓男子的住處飲酒、玩撲克牌,期間1名女性友人已酒醉,羅男將她抱到床上休息,而其他人則到別的房間睡覺。

此時,羅男趁酒意強脫該女衣物,女子掙扎反抗並大聲呼救,羅男用手掐住其脖子,並將女子壓制在床,強制性侵得逞。事後被害女子自行搭計程車離開,並到警局報案,檢方偵辦後將羅男起訴,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10月。

羅男不服提起上訴,他先稱是趁酒醉時和女子發生性關係,性交過程中被害人抗拒,他就停止了,應算是「趁機性交」而非「強行性交」,被害人因反抗而大叫,他一時緊張用手摀住其嘴,不小心掐住其脖子,且事後也賠償被害人40萬元,雙方已達成和解,希望法官能輕判。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當被害人被脫去衣褲,已開始反抗、掙扎,但羅男卻不顧其意願而強加性侵害,已構成強制性交罪;羅男在犯後未出面向被害人道歉以獲取其原諒,和解事宜都由其父母和被害人洽談,並央求她在檢方偵查時避重就輕,以免讓羅男留下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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