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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巧:本公司經理人第二審判決收到判決書說明(補充102/02/27重大訊息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1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前稽核主管黃仁傑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金上訴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2/03/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本公司經理人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李逸淑無罪。4.處理過程:現經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李逸淑無罪。當事人收到判決書。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重大訊息為收到第二審判決書之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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